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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4条为强制条款。
本标准为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盐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侠、高尔勤、杨少君、赵志荣。
本标准于2005年9月发布
食品加工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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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酿造、腌制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所用的食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561食用盐
GB/T8618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产品主要成份
食品加工用盐为晶体氯化钠。
分子式:NaCl
分子量:58.44(按1997年国际原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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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4.1感官指标
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理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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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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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指标 |
白度。度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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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度,%(3.5mm筛下物)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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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指标(湿基)(%) |
氯化钠 |
9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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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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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不溶物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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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溶性杂质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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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酸钾(mg/kg) |
碘(以I计) |
按GB5461 |
表1(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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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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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指标
(mg/kg) |
铅(以pb计) |
按GB5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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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以As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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钡(以
Ba计) |
5试验方法
按GB5461食用盐标准第5章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GB/T8618规定执行。
6.3检验分类
按GB/T8618规定执行。
6.3.1出厂检验。
6.3.1.1出厂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企业质检部门按照标准规定,经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或外)附有合格证,方能出厂,检验项目:白度、粒度、碘、氯化钠、水分、水不溶物、水溶性杂质。
6.3.2型式检验
6.3.2.1型式检验周期
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关键工艺
b).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
6.3.2.3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4判定规则
6.4.1产品以交付时检测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委托质量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规定。
6.4.2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白度、粒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达不到规定,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本产品的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簿膜的编织袋,每件重量为50克。
7.2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7718规定并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避免日晒雨淋,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运输。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防止受潮,严禁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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