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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200566)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努力把我市建设成具有很强投资吸引力的城市,加快本溪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溪实际,特就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作出以下规定: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精简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条件、权限、程序、办结时限和保证措施进行细化量化,经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媒体、办事窗口向社会公开、公示。

    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县、区组建成立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属于本级行政审批的事项集中联合办理。县、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4、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办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且业务比较集中的,成立中心分支机构审批办理,在业务上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各审批部门的受理项目、办事流程、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各部门要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建设,对窗口首席代表授予“四权”,即:部门审批事项的直接受理权;有明确标准、不需要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审批事项的直接审批权;对部门内各审批事项的协调催办权;直接行文用印权。确保部门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5、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模式,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采取联合办理制,由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一个部门窗口受理并为牵头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对涉及部门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受理,实行“窗口式办公”、内部运作、“一条龙服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导办员”,开展引导咨询服务。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及符合本溪市经济发展规划的旅游、现代中药、钢铁深加工制品产业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必要时可以代表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理制。

6、凡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各承办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对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如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书面材抖、办事程序和办事依据等事项。下列重点部门须遵守如下具体审批时限规定:

  (1)发改委、经委、外经贸局等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凡材抖齐全、市有权审批受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完相关手续;属上级部门受理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投资企业项目用地手续时,凡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并属权限以内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申请登记材料齐全有效、具备法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企业名称的核准即时办结;核准登记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申请变更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4)税务机关为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符合相关规定并资料齐全、财政部门已确定税款入库级次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齐全并经检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5)劳动保障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申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招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就业、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对申报集体合同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6)公安消防部门对投资企业的消防审查,一般工程的审核和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需要专家组织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

    (7)环保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4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8)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凡要件齐备、符合要求和规定、属权限内的,一般项目在79个工作日内、大中型及复杂项目在99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规划定位放验线等开工前的各项审批工作。   

    (9)对投资企业提出的供电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供电单位从受理之日起,对低压电力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供电方案;对高压单电源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

供电方案;对高压双电源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供电方案。因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提前7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通知重要客户;因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客户或进行公告。因故障停电的,按维护权属,立即组织人员抢修,恢复供电。

    (10)对投资企业提出的供水、供气申请,凡手续完备、条件允许的,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和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依照合同按期保量供应。因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停气的,提前48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因发生故障中断水、气供应的,立即组织维修人员抢修,恢复供应。

    (11)简化驻溪外商的出入境申请、审批和延期居留手续。到我市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的境外人员,办理有关手续可向公安机关预约,公安机关不分节假日提供服务。

二、规范收费行为

    7、严禁各部门、各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主体资格和收费依据,并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标准。各县()、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一律无效。实施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特别是垄断经营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凡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实施收费。未取得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员证的

人员,不具有收费资格,不得进行收费。

    8、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物价部门要制作并向企业发放《本溪市收费监督卡》,

详细列出应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9、规范收费行为。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要到财政部门(收费管理部门)领取《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明的项目和标准,由具有收费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征缴。收费单位在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无证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企业有权拒缴。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管理方式,严禁收费与经费、个人利益挂钩。

    10、杜绝乱收费行为。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等职权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对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不得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开展要求企业出钱出物的达标、评比和考核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征订报刊杂志。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各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捐赠、赞助

等活动。

11、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各类中介机构要脱离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遵循公正自愿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未按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严禁行政部门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机构从事中介服务。

    12、完善公用事业的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都要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3、加强价格监管。为防止少数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实行垄断工程服务、强制供应指定材料、商品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金融、邮电、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垄断商品和工程服务价格都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价格,不准利用其独占经营地位强买强卖,强制企业、商户、群众接受有偿服务。

三、严格控制检查评比活动

    14、除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外,市、县两级一般不另行安排检查、评比活动。

    15、除经过有关方面批准的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案件外,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的正常财税检查(稽查),一年仅限一次,不得重复进行。

  16、实行检查批准制。市和县()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检查须经市或县()政府纠风办批准。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人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无特殊需要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陪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除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外,要向企业或当事人公布检查结果。

四、简化年检和报表

    17、对保留的年检事项,实行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对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予以免审,直接通过年检。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

    18、对保留的报表,尽可能合并。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须经统计部门批准。未经统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报表,企业可以拒填。

五、规范执法行为

    19、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任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

    20、实行罚款预警制。行政执法部门除对企业和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安全、偷逃税款等重大问题外,第一次发现问题,提出警告,督促整改,不能以罚代管,乱施处罚,更不得擅自对企业采取停业、封门等措施。

    21、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22、所有的收费、罚款,能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的项目,都要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严禁随意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搞部门创收;严禁不开或虚开收费票据。

    23、执法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彻底清退直接在执法执收执罚岗位上工作的临时人员。任何单位不允许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收执罚。

    24、强化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纪律和作风教育,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经济案件和民事、行政纠纷,严禁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粗暴执法等行为,遏制执法腐败现象。

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5、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完善标准、计量、质量体系。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打假责任制,严厉打击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26、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软件等知识产权,坚决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27、培育、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各类中介机构要做到独立公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地出具鉴定材料、评估资信证明,对出具的文件负法律责任。制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改善服务,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作出结论,配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缩短许可、审批时限。依法惩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28、加强企业诚信建设。把企业诚信建设作为“诚信本溪”建设的重点,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快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建立统一的检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企业信用测评、奖惩机制,实行失信法人黑名单制,对企业偷逃税款、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要记录在案,受全社会监控,努力在全市营造讲求商业道德、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29、严格规范和执行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制度。

    30、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禁止违反规定擅自上路设置检查站、收费站和违规上路拦车检查、收费、罚款。交通、交警等执法部门对违章行为较轻的过境车辆不予扣押,不得进行重复处罚。对来溪经商投资办企业客商的车辆,只要不是严重违规违章,不扣证、不扣车、一般不罚款。

31、加大企业周边社会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和市场管理的力度。对哄抢、偷窃企业产品原料,盗用企业水、电、燃气、暖气,破坏企业生产设施,欺行霸市,坑蒙拐骗的行为和威协企业经营者及家人人身安全,敲诈勒索经营者和外地客商均流氓恶势力,政法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坚决予以打击。对经济纠纷案件,司法机关要多做调解疏导工作,注重法律孜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2、切实抓好关系本溪形象的部门和行业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电信、邮政、银行、保险、供电、供水、公交、出租车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宾馆、餐饮、商场、医院、车站、表行社、旅游景点等单位和场所,要结合“诚信本溪”建设,以加强职业道德、优质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创建之明行业活动,塑文明形象,树行业新风。

七、加强对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3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善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政府纠风办。投诉举报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待企业、群众来信、来访,受理本溪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网、民心网的网上投诉,及时协调解决投诉、举报反映的损害企业、投资者利益等影响经济发展环璄的问题。

    34、定期开展评议活动。直接听取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投资软环境和行政执去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5、加强检查监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察室,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深入企业和基层,归察暗访,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推进工作,督促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较多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该曝光的公开曝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企业和投资者投诉的重点案件要及时跟踪、查办,确保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策落到实处。

    八、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

  36、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1)违反法制统一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继续或变相实施已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

  ②擅自制定或内部约定与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办法、措施的;

  ③制发行政管理办法、措施不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核准、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审批、核准、登记事项的;

    ②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的项目、依据、权限、收费标准、程序和时限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拖延不办的

  ④不按规定取消或者不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对企业登记注册增加条件或擅自增加企业办理证照、年检限制条件的;

  ⑤强存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

(3)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应当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已经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仍在原单位受理审批的;

    ②进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仍在中心外收费的;

    ③其它违反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

    (4)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对已经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②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的;

    ③在窗口未公示收费依据及有关证件的;

    ④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⑤收费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在执法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执法行为与执法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的;

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③超过管辖区域,或者未经执法主体机关移交和授权而燃权直接进行查处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④不使用法定的罚款票据、违反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或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做广告的;

    ⑤以各种名义无偿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企业钱物的;

    ⑥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执行或擅自增加条件的;

    ⑦利用职权到企事业单位吃、拿、卡、要;刁难勒索或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⑧拒不与所办中介机构脱钩,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变相搞有偿服务的。

    (8)在市场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违反规定擅自乱设站卡的;

    ②利用行政命令实行地区封锁、设定歧视性条款等妨碍公平竞争的;

    ③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制止、查处、打击不力,甚至组织、参与、支持其违法违纪活动的;

    ④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项中,违规操作及监管不力的;

    ⑤党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

    ⑥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疏于监管,发生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等行为的。

    (9)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有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违反有关规定,不文明办事,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  造成不良影响的;

    ②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者互相推诿扯皮的;

 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事项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④其他因工作效率低下或不作为、乱作为,损害投资者、企业、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37、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的行为予以告诫,向其所在工作单位下发《损害本溪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告诫通知单》,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诫勉教育。

    38、对受到行为告诫的有关人员及责任人,实施如下责任追究:   

    (1)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诫1次的,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通报批评,本人及其处室主要负责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小称职,予以调整岗位。尉一处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2人次的,其处室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予以调整岗位。部门分管领导分管的处室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3人次的,经调查确属领导不力、要求不严的,对分管领导予以组织调整。同一单位工作人员(含直属单位)一年内被告诫3人次,整改不力当年又有被告诫的,部门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予以组织调整,是文明单位的予以摘牌。

    (2)省垂直管理单位,若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一年被告诫3人次,整改不力当年又有被告诫的,其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委、市政府将以书面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组织调整的建议,是文明单位的,’向授予部门建议予以摘牌。

    39、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调查核实查处工作,组织、人事、审计、政法机关予以配合。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按本规定处罚要求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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