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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盐标志”生产、使用、管理规则

中国盐业协会

2005年6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盐市场管理,持久消除碘缺乏危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不符合食盐卫生标准的碘盐、不合格碘盐和计划外碘盐进入食盐市场,加强对碘盐标志的生产、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则。

一、“碘盐标志”是证明商标“碘盐标识”,并采用防伪处理。

由于食盐专营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特殊需要,凡碘盐一律加贴“碘盐标志”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二、制作“碘盐标志”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取得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具有印制防伪标志的资格。

(二)须按《碘盐标志生产企业条件标准》和《防伪碘盐标志产品技术条件标准》组织生产,并由中国盐业协会检查验收合格,明确授权。

(三)“碘盐标志”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授权方达成的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使用“碘盐标志”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碘盐生产、经营企业是国家通过审查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碘盐批发企业。

(二)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

(三)碘盐生产企业和销区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碘盐生产调拨计划。

四、“碘盐标志”的使用管理:

(一)“碘盐标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集中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对“碘盐标志”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购进、统一结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组织生产、购进和销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使用的“碘盐标志”必须由中国盐业协会按标准组织验收合格的生产企业统一提供,双方通过协议书约定各自职责。

(四)“碘盐标志”使用权不可转让。

五、“碘盐标志”的监督管理:

(一)中国盐业协会负责全国“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食盐市场“碘盐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盐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盐生产、调拨计划对碘盐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查,并对市场碘盐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各有关部门。

(三)使用“碘盐标志”的不合格碘盐,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查封,不准按食用盐出售,私自按食用盐销售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碘盐标志”管理部门不得将“碘盐标志”发放给未经国家定点和未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使用。

(五)使用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盐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畜牧盐适用于本规则。

七、各单位须按规定交纳使用管理费。

八、本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九、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盐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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