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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许可名称
食盐准运证核发。
二、 行政许可依据
1、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1996年第197号令)。
2、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 办理机构
计划调运处。
四、 申报对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
五、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食盐月度计划申请表、食盐月度调运计划表、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提货单、食盐运输申请表
六、 申请方式
将《食盐运输申请表》及资料报送省盐务管理局计划调运处。
七、 许可程序
1、填写《食盐运输申请表》并备齐资料,报计划调运处初审。
2、计划调运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食盐计划调拨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审定人员。
3、计划调运处审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返受理人员办理。
八、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本许可不收费
十、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信函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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