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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业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盐政管理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盐业法规。主要是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盐业规章及有关制度。 负责本级盐政稽查人员管理;负责审核本地区稽查人员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负责本地区的盐政执法工作的统计报表;负责本地区的盐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地区的盐政稽查的法律文书及档案管理;负责对县级盐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盐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食盐专营管理
负责对本辖区内盐产品生产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食盐专营工作的管理。即:对本区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经营盐产品的统一计划、统一包装和防伪、统一调拨、统一结算、统一定价的管理;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运输准运证审核管理。负责辖区内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的审核。上级食盐专营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内设机构职责
盐政稽查科(队)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的盐政稽查工作,对县级盐政稽查队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负责本级盐政稽查人员管理。
食盐专营科职责
二、市盐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申报食盐定点生产的企业及申报多品种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条件:
1、多年从事食生产的大中型企业;企业必须是经当地工商局注册,并具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部门核发的多品种食盐卫生许可;
2、食盐生产能力不低于5万吨;
3、企业具备生产合格碘盐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达到国家食用盐标准企业具备生产多品种盐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量达到国家、轻工行业标准,或经省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
4、遵守盐业法规,按国家计划生产、销售。
程序:企业申报,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省盐务局审核,上报国家盐管办。
时限:30个工作日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和盐场保护区范围
内容:对资源开发与设立制盐企业的可行性、合理性、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审核
对盐场的保护区范围实施审核。
条件:
1、盐产品结构、资源利用及需求符合国家盐业发展政策;
2、符合国家、地方的长远规划;
3、符合国家地方用地规划;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能够满足盐场生产规模需要。
程序:企业申报,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省盐务局审核,按企业设立程序申报盐场保护区范围,省盐务局会同省地矿厅共同审批。
时限:60个工作日盐场保护范围30个工作日
三、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实施备案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年用工业盐2000吨以上企业的用盐合同审核、备案、执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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