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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食盐计划调度会制度》
等规定的通知 各市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全省盐业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食盐计划调度会制度》、《外省食盐调运管理规定》、《食盐包装物和防伪标志管理规定》、《关于下达2003年食盐大包装防伪标志计划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全省盐业工作会议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食盐计划调度会制度
2、外省食盐调运管理规定
3、食盐包装物和防伪标志管理规定
4、关于下达2003年大包装防伪标志计划的通知
2003年5月20日
主题词:食盐
计划 包装防伪
规定 通知
抄送:省盐业公司、省盐检所、省盐政稽查办、局有关领导、处室
辽宁省盐务管理局计划处 2003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1:
食盐计划调度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食盐专营办法》及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政策,及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加强食盐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指令性计划得以落实,省盐务管理局从今年开始每季度召开一次食盐计划调度会。调度会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度会内容:
1、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汇报上季度食盐执行计划、价格、回款、及防伪标志使用等情况。
2、各市盐务局汇报计划管理及检查情况。
3、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反馈“盐的分配与结存”报表中销往省内食盐数量、定点食盐批发企业提报的“盐业购销存报表”中食盐省内购进数量等情况。
4、讨论研究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在食盐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
5、布置下一季度食盐计划调运工作。
二、会议时间:
每季度的次月中旬,具体时间届时通知。
三、食盐计划调度会由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召开,参加调度会的人员有省盐务管理局主管计划调运工作的局长、处长及有关人员,各市盐务局(盐管办)、食盐定点和批发企业参加会议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届时通知。
四、具体要求: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时到会,并做好充分准备。
2、各单位的汇报要真实、准确、严肃。
3
、会议要加强交流,尤其要听取各方面的相关意见,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2:
省外食盐调运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食盐专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为使省外食盐计划、价格、调运的管理与省内同步,避免私盐冲击省内食盐市场,现做如下规定。
一、计划
1、省外食盐调运要在国家食盐计划的框架内进行。首先由各市县盐业公司向省盐务局、盐业公司计划部门提报计划,经审核后由省盐务局会同省盐业公司编制下达给定点生产企业,同时将计划反馈有关市盐务局(盐管办)及盐业公司等有关单位。
2、省内食盐供应以省内生产的食盐为主,省外食盐调入只是调剂、补充和应急之用,因此,省外食盐调运要遵循流向合理、宁少勿乱、综合平衡、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3、省外食盐调运由省盐务局、省盐业公司统一管理,省外各食盐生产厂不准与各市县盐业公司私自订货,也不允许私自超计划发货,如被发现类似问题将取消其全部调运计划。
4、各市县盐业公司末经批准不准从省外调入食盐,如私自调运按倒卖私盐有关规定处罚。
二、调运
1、省外食盐调运计划下达后,由省盐业公司具体办理调运业务。
2、发盐单位要在发盐后三日内将发盐日期、数量、到站、车号等用电报(或电话)告知省盐业公司。
3、省外盐到站后,销区盐业公司必须在三日内将到货日期、发货单位、数量、车号等电话通知省盐业公司有关部门。如有质量事故也同时报告,发生短件以铁路记录为准,短量或污染以省盐业公司及发、收货单位双方共同检验认同的为准,超期不报的单位将视为无事故处理。
4、省盐业公司需在盐到货十日内将有事故的情况通知发货人。
5、发货人的自备蓬布要及时返还,各盐业公司在盐到货十日内,按照发货人的到站、地址及时办理蓬布回笼。
6、发、收货双方计划如有变动,要在计划执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盐务局和省盐业公司确定调增或调减计划并通知有关单位。
三、结算
1、省外食盐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和结算。
2、发盐单位需在盐发出后一个月内开据发货票连同铁路运单一并寄送给省盐业公司,有事故的相应予以扣减。
3、省盐业公司要及时开据发货票连同其铁路运单一并寄送给各用盐单位,并按时收缴盐款付给发盐单位。
4、各用盐单位要在货到后三个月内结清盐款,盐款不清者不能再次调盐。
四、其它
1、本规定的调运业务由盐业公司负责一款,为保持业务的连续性,暂由省盐务局计划处负责,待盐业公司人员配齐后逐步过渡移交后另行通知。
2、以上规定,请产销区各单位严格遵守,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结算盐管理的有关规定》(辽盐便字[1998]6号)即行作废。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3:
食盐包装物和防伪标志管理规定
为加强食盐统一包装和防伪的管理,打击伪劣假冒行为,确保市场供应合格碘盐,尽快实现我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特规定如下。
1、实行“统一包装和防伪”是贯彻《食盐专营办法》,落实省政府“五统两定”要求的重要工作,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食盐必须使用由省局监制,统一制作的包装物(含食盐包装箱、小包装袋,不含多品种盐小包装和50kg大包装袋),并全部加贴全省统一的防伪标志,以便消费者识别真假和开展盐政食盐市场的稽查。凡未按规定使用包装物和未加贴防伪标志的碘盐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3、食盐包装年度计划由省盐务局统一编制下达,并负责对全省食盐定点生产、批发单位的监督执行考核。省盐业公司按计划负责包装物的生产、供应、结算工作,并于月度后5个工作日内由包装物生产厂向省盐务局上报各盐业公司领用包装物明细报表以便统计考核各食盐批发单位包装物计划完成情况。
4、生产食盐小包装所用的防伪标志和各食盐定点厂(含多品种盐定点厂)所用大、小防伪标志由盐业公司负责供应和结算。为保持业务的连续性,暂由省盐务局计划处负责,待盐业公司人员配齐后逐步过渡移交后另行通知。
5、各食盐包装袋生产厂和食盐定点厂所用防伪标志要在前一个月向供应单位提出计划,以便安排订货保证供应。
各防伪标志使用单位领取防伪标志时要携带单位介绍信,指定专人领取,要加强对防伪标志的管理,健全保管出入库手续,防止丢失使私盐流入市场。
6、包装物的生产要保证质量,强化售后服务,树立辽宁盐业的良好形象。
7、原来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4:
关于下达2003年食盐大包装
防伪标志使用计划的通知
各食盐定点生产厂:
现将2003年大包装食盐防伪标志使用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认真落实执行。
为了打击伪劣、非碘盐冲击食盐市场,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合格碘盐。根据国家工商局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及中国轻工总会等三部门下发《关于食用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要求,我省各食盐定点生产厂的食用碘盐大包装粘贴国家统一防伪标志,几年来效果很好,尤其是复州湾、锦州两盐场防伪标志使用率达到了100%。为了进一步落实2003年各食盐定点生产厂防伪标志使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依据2003年各食盐定点生产厂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下达本年度防伪标志使用计划。各食盐定点生产厂必须按防伪标志使用计划领取和使用防伪标志。
2、要加强对防伪标志管理,完善出入库手续,以防丢失给盐政稽查带来困难。各食盐定点生产厂要指派专人负责,持单位介绍信到省盐务局领取防伪标志。
3、领取防伪标志要提前30日向省盐务局提报使用计划,以便省局统一安排购进。
4、领用防伪标志是考核定点生产厂包装计划的依据,根据领用情况由计划处按季统计,统计结果纳入年度
食盐专营任务书的考核。
附件:2003年定点生产厂防伪标志领用计划
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各市盐务局(盐管办)
2003年定点厂防伪标志领用计划
单位:万吨、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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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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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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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03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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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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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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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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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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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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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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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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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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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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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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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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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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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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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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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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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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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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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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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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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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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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