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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盐发[2003]42号


 

 

关于加强多品种食盐销售管理的通

 

各市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多品种食盐的销售管理,规范多品种食盐的销售行为,促进多品种食盐的生产和流通,丰富我省的食盐市场,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盐管办《关于加强多品种食盐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盐生字[1997]1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多品种食盐销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品种食盐要纳入食盐销售计划管理,统一由各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销。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准直接进行多品种食盐批发业务。

二、多品种食盐实行产销直接定货,以销定产的原则。多品种食盐的定货与每年的食盐定货一并进行。产销双方签定合同后要认真履行,按照食盐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按月填报生产、销售报表。

三、多品种食盐的价格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的价格没有出台前,暂时执行省物价局对各多品种食盐定点场(厂)批复的价格。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都是违法行为。

四、外省多品种盐进入辽宁市场实行准入制。生产厂家要持营业执照、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商标注册登记证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执行价格等有效证明材料到省盐务局审核登记,经省盐务局审核批准发给准入证明。厂家凭准入证明到各市盐务局(盐管办)登记备案再到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并签定购销合同,由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统一经销,批发企业要积极开展经销科技含量高,对身体健康有益的多品种食盐。并保持合理库存。

五、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销外省的多品种食盐(包括试销、代销等)要纳入销售计划,凭食盐购销合同或进货发货票复印件报告购进数量、按月填报销售数量。并接受省质检站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此页无正文)

 

 

 

                             oo三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加强  销售 


抄送:省盐业公司、盐检所、稽查办、局领导及有关处室、各多品种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辽宁省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3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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