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盐发[2003]44号
关于清理整顿盐资源生产
开发秩序的通知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盐务管理局(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落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32号令),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秩序,决定对省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制盐生产企业,按照《辽宁省清理整顿盐资源生产开发秩序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合格的,发放制盐生产许可证,该企业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盐务管理局发放的制盐生产许可证办理年检手续。
二、对于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经审查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的制盐生产企业,由省盐务局出具责令关闭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制盐生产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盐业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取缔。
附件:1、辽宁省清理整顿盐资源生产开发秩序方案
2、辽宁省制盐生产企业考核验收标准
3、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整顿 生产 秩序 通知
抄报:省政府有关部门
抄送:有关县、区盐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盐业公司、盐品所、稽查办、局领导及有关处室
辽宁省盐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1日印80份
辽宁省清理整顿盐资源生产开发秩序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8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32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盐资源开发和盐业生产秩序,决定对省内从事盐业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范围:我省境内从事盐业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
二、整顿依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辽政发[2001]8号文件、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
三、整顿标准:
1、制盐企业的盐生产能力符合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的要求,且非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发。
2、有省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
3、有能保证盐产品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4、盐产品达到国家工业盐(GB/5462-2003)质量标准要求。
5、有相对稳定并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销售渠道,有合法的销售合同。
6、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应达到《辽宁省制盐生产企业考核标准》合格以上。
四、时间安排:
1、2003年6—8月为各企业对照整顿标准整改阶段;
2、2003年9—10月为各市盐务管理局自查验收并上报材料阶段;
3、2003年11—12月为省盐务管理局复查验收、发证阶段。
五、经整顿符合条件和规定的企业,重新发放制盐生产许可证程序:
1、符合申报《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企业,首先填写《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送交县盐务管理局,县盐务管理局初审后报市盐务管理局。
2、市盐务管理局根据企业申报《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对照整顿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盐务管理局。
3、省盐务管理局将组织验收组,按照整顿标准,对申请办证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4、验收合格者,省盐务管理局将核发《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一道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公告。对于无证企业,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将不予2004年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按有关法规给予坚决取缔。
5、已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免(3)程序。
六、其它
1、《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各相关部门意见填报栏,各有关单位须加盖公章。
2、《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实际产量一项填写2002年产量。
3、盐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土地使用证等提供复印件连同《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同报送。
4、《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省盐务管理局审批后,市、县盐务局、省检测部门及企业各执一份。
5、各市盐务管理局请于9月30日前将《辽宁省制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报省盐务管理局,并附文字材料。
6、原有关规定与此通知不符的以此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