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盐政网 > 首页 > 法律法规

 

 

辽 宁 省 盐 务 管 理 局

 

 
 

                            辽盐便字[2003]4号           

 

 

关于鞍山市盐政管理办公室有关

畜牧盐管理的请示复函

鞍山市盐政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畜牧舔块是否是畜牧盐归属盐业管理的请示》(鞍盐政发[200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05号和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中国盐业总公司《要求贵部解释105号公告的请示》的答复(2001农牧便函字第27号)精神,氯化钠(盐)用于饲料加工或畜牧直接食用的均为畜牧用盐。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管理。

附:(2001)农牧便函字第27号。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各市盐务管理局(盐业管理办公室)

 

附: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2001)农便函字第27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要求贵部解释105号公告的请示》(中盐专营2001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氯化钠、碘化钾、碘酸钙作为饲料级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饲料添加剂,因此,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05号公告)。但由于食盐(包括牲畜用盐)是专营产品,饲料企业做为牲畜用盐的消费者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由于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养殖动物对氯化钠、碘化钾、碘酸钙等需求量和碘、盐的添加比例不同,建议考虑饲料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饲料级碘盐产品标准,并由碘盐定点加工企业,这样既在满足饲料生产需求的同时,也不违反食盐专营的在关规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铁岭 朝阳 盘锦 葫芦岛

地址:本溪市溪彩路37号      电话:0414-2161500.2161900

本溪市盐业管理办公室主办

电子邮件: bx21619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