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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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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是法律受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代表本溪市人民政府行使盐业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盐业行政执法公开、公正。特将本溪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政务公示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
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盐业法规。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本溪市盐业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行政管理。包括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管理及许可证发放的初审、"五统一"的落实。国家和省的碘盐基金等各项费用的上缴的督办。
(三)、食盐市场的管理、稽查工作,杜绝私盐冲击食盐市场。
(四)、负责本辖区食盐专营任务的落实。
(五)、对申报食盐定点生产的企业及对申报多品种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
(六)、对资源开发与设立制盐企业的可行性、合理性、综合利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市内盐场的保护区范围实施审核。
机构设置及执法依据
市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市盐政稽查队、综合办公室
执法依据为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本溪市盐业管理条例》。
行政审核程序
企业申报----市盐管办初审------省盐务局审核
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①、
表明执法身份;
②、
指出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
④、备案。
(二)、一般程序
①、立案; ②、调查; ③、告知;
④、处罚决定; ⑤、送达; ⑥、执行; ⑦、结案。
(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60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障措施
1、举报电话:5897668
2、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批语和建议。对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工作态度蛮横、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责令其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过错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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